社會實踐主要結合專業進行,面向社會、基層和生產第一線,一般應集中安排,特殊情況者可分階段累積完成。本科畢業的青年教師,必須在晉升講師職務之前完成;研究生畢業的教師,應在晉升副教授之前完成。
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培訓計劃的落實,保障教師參加培訓的權利,對按計劃已安排培訓任務的教師,教研室、系和學校一般不得取消。教師應當服從教研室、系和學校安排的培訓計劃及培訓形式,無正當理由和特殊情況,不得變更。
教師在培訓期間,一般不得調整或增加培訓內容、時間及形式。確有需要的,須經所在學校系以上領導批準。接受培訓教師的學校根據參加培訓教師提出的申請和可能的條件,在教師原學校批準的前提下,予以安排和調整。
第二十三條 教師參加半年以上培訓后,未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或未履行完學校合同即調離、辭聘或辭職的,學校可根據不同情況收回培訓費。出國留學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二十四條 參加培訓的教師獲得優異成績、取得重要成果、發明或對接受培訓教師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作出積極貢獻的,所在學校或接受培訓學校要予以表彰獎勵。
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由教師所在學校和接受培訓教師院校分別不同情況,給予必要的處理。
(一)無正當理由,未認真履行職責或尚未完成培訓任務的,應中止培訓、不發給結業證書,情節嚴重的可以解聘;
(二)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培訓的,應當解聘;
(三)培訓成績不合格的,不發給結業證書,并按照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理;
(四)培訓期間違反學校紀律和有關規定,影響惡劣的,應當給予必要的處分或予以解聘。
第五章 培訓的保障與有關待遇
第二十六條 接受培訓教師應納入接受學校的培養規模,按接受培訓半年以上教師的不同職務進行折算,初、中、高級職務分安1.5、2.5、3折合本科生,計入學校招生規模,作為計算人員編制、核定教學工作量和辦學評估的依據。
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及其主管部門在制定學校編制方案時,要考慮到教師培訓提高的需要。根據不同學校的情況,應留出一定比例的“輪空”編制數,以保證教師培訓工作的正常進行。
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,要設立教師培訓專項經費。各高等學校的教育事業費中,按不同層次和規模學校的情況,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師培訓。根據需要和計劃安排教師培訓的費用必須予以保證。
第二十九條 根據需要或計劃安排參加培訓的教師,學習及差旅費用應由學校支付。